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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有什么规定

来源:网友整理 2019.08.06 阅读:417次

社会保险基数的规定是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一种标准,只有在这个标准之内缴纳社会保险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的利益,也能使得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有依据。社会保险对员工来说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因此社会保险基数上限是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所必须要知道的标准,下面是喵小妹根据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基数做的一些整理。

一、社会保险基数的定义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二、社会保险基数上限与下限的规定

1、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4、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三、社会保险基数确定

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2、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1日至12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总的来说,社会保险基数上限的规定是有利于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也是法律对于员工社会权益的一项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因此了解社会保险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员工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社会权益。对于社会保险基数的规定也有法律解释,员工在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的权益的时候也应该了解社会保险基数的相关规定。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有什么规定的内容,欢迎继续关注咨询喵小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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