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2023年05月30日 星期二
成都
关注微信
微信关注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号

手机访问
手机访问二维码

扫二维码访问,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maolife.cn

当前位置:生活猫 > 民生政策 > 医疗 >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来源:网友整理 2019.08.04 阅读:407次

在医疗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医疗方面的不正确行为,但是那到底是属于医疗过错还是医疗事故呢,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喵小妹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行为能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更好的理解二者的内容。

一、概念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二、法律上差异

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被限定在纠纷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的专家和纠纷涉及的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被认为是兄弟之间的鉴定,鉴定专家不需对鉴定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其鉴定的公正性被广泛质疑。医疗过错的鉴定机关没有地域限制,且鉴定人员为法医,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相对公正,曾经有统计,在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中,有70%以上被鉴定为医疗过错。

之所以出现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分,除了与目前法制现状有关外,很重要的原因与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复杂性,此二元制的现象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持续存在。

三、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

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鉴定,以至重复鉴定。对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在诉讼中,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求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五、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

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本身上有着很多的差别,不能混为一谈,相信看完喵小妹的介绍,大家对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也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分清二者的关系,可以让我们在出现医疗问题时更好的寻求解决办法。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带上相关证件和资料到相关机构进行咨询。

微信搜索: 微信搜索【成都生活猫】公众号,关注后对话框回复关键词【医疗】, 即可获取相关办理信息,如有最新的政策信息我们也会第一时间在此更新。还有更多成都本地办事指南、每日成都热点资讯等你解锁!

责任声明:凡注明“来源:生活猫”的文章均由生活猫整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如本网内容涉及版权、隐私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及时在线反馈给生活猫,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反馈
内容过时 未解决问题 法条过时 排版错乱 内容有误 其他错误
0
查看更多